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林志翰 被告 曾漢明 上列被告曾漢明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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