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2號債權人臺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簡英雄 債務人 盧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英雄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4日邀同債務人盧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捌佰伍拾肆萬玖仟元整,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4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27%加年利率
1.53%計算計為年利率2.8%並隨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新臺幣(2)參佰捌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6%加年利率1.84%計算計為年利率2.9%並隨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簡英雄應於每月4日及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8年11月4日及108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盧淑芳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532,317元│108年11月4日起至│2.59%│109年2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748,432元│108年11月6日起至│2.9%│109年2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