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陳擻朱 被告 林阮矯娥
林明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