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林國新
黃素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杰 被告 吳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湖調字第48號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829,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至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