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登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0年3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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