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恩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1、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上開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