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廖陳靖誼 代理人 翁蓮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一號、第二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號拋棄繼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繼承人,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陳萬藏 之繼承人乙節,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韶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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