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0,497元,及其中68,343元部分之利息、懲罰性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20日(當時尚未成年)經法院裁判由第三人 唐美月 監護,其法定代理人並非其父、母,故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發票行為係無效)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