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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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彩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謹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係以「本票債權」或「借款債權」為本件請求之依據。
二、查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僅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08,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厘計算利息」,未記載請求之利率若干,如債權人欲請求利息,應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利率,並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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