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洲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洲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18日執行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2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5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茲受刑人於104年6月18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18日執行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附表:受刑人林鴻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7.08起至8月初│102.08.20│102.08.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1號│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8.24│102.08.27│102.08.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9.03│102.09.08│102.09.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9.09│102.09.09│102.09.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9.12│102.09.13│102.0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16│102.08.21│102.08.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8.23│102.08.25│102.08.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06│102.09.07│102.09.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104.04.29│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編號│25│││├────────┼───────────┼───────────┼───────────┤│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1、82││││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602號(編號2-25定應執│││││行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