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南市私立 霍格華玆 文理短期補習班(合夥)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