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7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5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5,100,000元,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①98年7月9日②98年5月9日止,尚欠本金①1,953,084元②4,916,494元,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9月2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補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③提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此項通知已於98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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