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洲選任辯護人莊國禧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賴明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珮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