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 曾騰明 即鎰錩汽車修配廠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潘政威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7,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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