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告 徐柏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富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9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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