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義選任辯護人董子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義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該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同法第108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延長羈押係以保全證據、確保刑事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及應否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查被告黃家義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根據其供述及卷附事證,認其涉犯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重罪本質具有高度逃亡之風險,可預期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較高,輔以被告自承有鉅額債務無力償還,衡情自當四處躲藏,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於民國108年5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現其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8年12月6日),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為延長羈押之訊問,合先敘明。
三、審之被告本案所涉殺人未遂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年在案,全案尚未確定,而重罪本有高度逃亡之風險,就客觀情事以觀,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從未消滅,另衡諸本院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情節係隨機攔車後途中持刀刺殺計程車司機,對於社會平和秩序之危害顯著,對一般民眾人身安全之威脅性亦大,本院認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個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事,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8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