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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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驗後毛重零點陸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香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76、1077、1118、3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香菸1支,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毛重0.672公克),有112年度毒保字第24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