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萬祥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567號、第17201號、第1775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8631號、第31901號、第31902號、第3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石萬祥武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萬祥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