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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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棍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宏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21時30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告訴人 朱氏 紅貞 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4樓之住處外,以其所有鐵棍敲打上開住處鐵門上方監視器,致該監視器損壞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未予追訴。惟上開鐵棍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毀損犯行所用之物,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告訴人撤回告訴,而以112年度偵字第35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鐵棍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毀棄損壞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第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押物照片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警卷第27至31頁、第37至41頁、112年偵字第3599號卷第39頁)。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