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峻耀選任辯護人吳承祐律師
蔡坤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峻耀係夢想家食品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下稱夢想家公司,負責人江松南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廠長,負責監督管理夢想家公司出產之商品符合食品加工製程衛生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明知夢想家公司義大利麵系列商品由旺福美食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下稱旺福公司,負責人 陳兆琳 另為不起訴處分)接洽通路商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下稱全聯公司,負責人 林敏雄 另為不起訴處分)上架事宜,再由夢想家公司出貨予全聯公司,詎被告本應克盡餐飲從業人員注意衛生之高度義務,就染有病原菌之食品,不得調配、使用,且食品加工製程維護食品之品質衛生,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包裝區及製造加工區空調設備運作狀況,致夢想家公司工廠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製造、保存期限為同年月9日之奶油培根焗烤麵、番茄肉醬麵因包裝區及製造加工區空調設備短暫運轉發生異常2至3小時致發霉,並染有超標之大腸桿菌之病原菌,仍於同年月
6日供貨予全聯公司淡水淡大店(址設新北市○○區○○街○○號)。嗣消費者 侯沛彤 於103年3月9日購買奶油培根焗烤麵2盒及番茄肉醬麵2盒,當晚由其女即告訴人 陳芝穎 、 陳采婕 食用其中1盒奶油培根焗烤麵後嚴重腹瀉,經檢查告訴人陳芝穎、陳采婕均受有急性腸炎、激躁性結腸症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陳芝穎、陳采婕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芝穎、陳采婕與被告間成立和解,渠等乃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