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吳虎駿吳鴻斌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達成和解,為簽署和解筆錄,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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