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登
許棉棉
鄭貴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進登、鄭貴治、許棉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黃進登、鄭貴治、許棉棉均具狀撤回告訴,本案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故本案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