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陳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劉彥麟 律師被告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㈠起訴狀未載明原告之住所,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合;㈡原告主張分割之土地與建物,其交易價額及原告因此可得之利益,雖未表明,惟既有專業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可自行查詢實價登錄資料,據以計算並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欠缺,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