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43號
聲請人戊○○○
1被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94年3月
11日死亡,惟據其他聲明人甲○○、丙○○、丁○○○到庭陳稱,聲明人戊○○○即拋棄繼承人於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昏迷,並已於94年7月6日死亡,(詳參95年5月17日非訟事件筆錄),是聲明人應無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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