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原告 唐林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 訴訟代理人 陳渼蓁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 律師
王奕涵 律師被告 林松章
林奕丞 林威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訴外人 應桂蘭 所簽訂之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5條記載: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在臺北市,系爭裝修工程之標的物亦在臺北市,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重新合意變更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並據兩造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管轄,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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