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7號原告 彭健鈞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林明達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訴之聲明、訴訟類型、訴訟標的或申訴決定書,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以111年度監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7頁)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