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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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8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𨶒青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