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33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和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和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陳和泰(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