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 趙偉傑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偉傑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里○○○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被告趙偉傑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共犯在逃有串證滅證之虞,自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案共犯 劉競中 業經到庭受審,並交互詰問完畢,雖仍有綽號「 阿杰 」、「表哥」成年共犯未到案,可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本院審酌被告於歷次審判程序均能坦承「阿杰」、「表哥」之角色及犯行,參以被告之資力、生活狀況及本案犯罪情節,復考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本件訴訟進行程度以具保、限制住居,應係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微之其他手段。 爰命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里○○○路○段○○○巷○○弄○○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