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88號原告 林宏燊 被告 鍾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外所附資料),且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