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黃仁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7萬9,25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占用面積206坪3.30579)㎡公告現值19,353元/㎡=13,179,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