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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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易人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易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易人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易人智前因強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7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3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