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豐堂被告 謝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謝紹祖與被告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渴望公司)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其與被告渴望公司間之董事關係存在,雖屬合併提起兩項確認之訴,惟其起訴之利益同一,且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無法衡量原告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尚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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