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即上訴人 蔡仁捷 即蔡仁捷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平溪區公所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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