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李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0,9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5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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