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債權人溪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00000000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000000000000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丙000000000000、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