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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