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4號聲請人丙○○住彰化縣○村鄉○○路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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