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0號聲請人 姚芳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何明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何明宗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發票人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之簽章係接續在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下方,何明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簽章於該本票上,自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