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