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木森 即台灣人生活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木森 即台灣人生活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