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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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佶德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居廣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佶德旺有限公司│193,502元│HA0000000│105年12月5日│││李依倩│限公司汐科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