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7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凱君 於111年9月9日死亡,遂聲請由曾凱君之家庭成員 曾韋豪 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惟曾韋豪具狀回覆並無擔任清算人之意願,本院如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請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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