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 周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華 ,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