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蕭天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紫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再者,原告應依公告指定之時間登報,逾期將不發生送達效力,原告應請遵期登報。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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