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4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2413號原告 鄧庭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台端匯票抬頭錯誤,予以奉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