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怡安
陳栢榮
廖麗蘭
一、債務人陳栢榮、陳怡安、廖麗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栢榮、陳怡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怡安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務人陳栢榮、廖麗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6,60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債務人陳怡安前就讀臺中教育大學、臺中科技大學(碩士)時,邀同債務人陳栢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1,2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詎債務人陳怡安自民國110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7,886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六)依約債務人陳怡安、陳栢榮、廖麗蘭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6,60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七)依約債務人陳怡安、陳栢榮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91,27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3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3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608元陳栢榮、陳怡安、廖麗蘭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2新臺幣191278元陳栢榮、陳怡安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608元陳栢榮、陳怡安、廖麗蘭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91278元陳栢榮、陳怡安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