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 張秀蘭 被告 陳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6/30000),及其上同段同小段2088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2年7月14日所設定,證明書字號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082北士字第007487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480萬元,又系爭房地價值約為961萬3,080元(計算式詳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108年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有
2筆,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分別為16萬1,000元、9萬7,00
0元,平均為12萬9,000元【計算式:(161,000+97,000)÷2=129,000】。
二、又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面積共計74.52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9頁;計算式:61.92(主建物)+12.6(陽台)=74.5
2】,是系爭房地之價值為961萬3,080元(計算式:129,
000元×74.52平方公尺=9,61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