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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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9號聲請人 楊子玄 相對人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4-28頁),經核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內容核屬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相對人前於108年12月10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經教育部於109年2月12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80182968號函覆准許(本院卷第12頁),是其聲請變更附表所列之章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二條│本會以支援華梵大學興辦教育│本會以支援華梵大學興辦教育│││,宏揚宗教濟世精神善導社會│,宏揚宗教濟世精神善導社會│││人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人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業務:│辦理以下業務:│││一、資助華梵大學興辦教育事│一、資助華梵大學興辦教育事│││業。│業。│││二、舉辦學術會議或資助研究│二、舉辦學術會議或資助研究│││及出版有關文教藝術書刊│及出版有關文教藝術書刊│││。│。│││三、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三、推動創辦人 曉雲 導師有關│││之公益性教育事務。│文化、藝術與佛學等相關││││志業。││││四、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公益性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