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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